您现在的位置: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政策法规>>法规>>正文内容

检察人员办案纪律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20日      【字号:
 

  一.中纪委四条禁令  
  1.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接受案件当事人请吃喝、送钱物;  
  2.绝对禁止对告诉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  
  3.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打人、骂人、刑讯逼供等违法乱纪行为;  
  4.绝对禁止政法干警参与经营娱乐场所或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九条硬性规定  
  1.严禁超越管辖范围办案;  
  2.严禁对证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3.立案前不得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4.严禁超期羁押;  
  5.不得把检察院的讯问室当成羁押室;  
  6.讯问一般应在看守所进行,必须在检察院讯问室进行的,要严格执行还押制度;
  7.凡在办案中搞刑讯逼供的,先下岗,再处理;  
  8.因玩忽职守、非法拘禁、违法办案等致人死亡的,除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外,对于领导失职读职的一律给予撤职处分;
  9.严禁截留、挪用、私分扣押款物。对检察机关或者检察人员有违反规定的行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控告或者举报。
  三.检察人员纪律
  1.要热爱人民,不准骄横霸道;
  2.要服从指挥,不准各行其是;
  3.要忠于职守,不准滥用职权;
  4.要秉公执法,不准徇私舞弊;
  5.要调查取证,不准刑讯逼供;
  6.要廉洁奉公,不准贪赃枉法;
  7.要提高警惕,不准泄露机密;
  8.要接受监督,不准文过饰非。


上一篇:没有了!下一篇: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 03-31 ]
  • 云浮市人民检察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_阳光检务网
  • 郁南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