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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对举报工作的相关规定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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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对举报工作的相关规定主要有哪些?

 
根据《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三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受理、查办单位和个人对犯罪行为的举报,依法追究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各级检察机关设立“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指导下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的工作。
    第五条  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发动群众;
    (二)受理、管理、审查举报材料;
    (三)初步调查(即初查)部分举报材料;
    (四)开展保护、奖励工作。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举报的范围是: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对于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报案、控告,也应当接受犯罪人的投案自首。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人民检察院举报。
    第十一条  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第十二条  举报应当实事求是,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或者住址和犯罪事实。举报人应当使用真实姓名,说明单位、住址或者联系方法;对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单位或者住址的,可尊重本人意愿。举报人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三条  举报信函可以用本民族文字、盲文或者外文书写。
    第十九条  对以举报为名无理取闹的人,要坚持原则,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妨碍检察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扰乱检察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应当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处理。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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