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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的程序是什么?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01日      【字号:
 

刑事赔偿的程序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赔偿程序适用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第十二条  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第二十一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二十二条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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