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如何抗诉?
| 人民检察院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如何抗诉?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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