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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推行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作者:我院办公室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24日      【字号:
 
近日,我院检察长梁锦裘列席县法院审判委员会,对该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三宗拟判被告人缓刑的案件和两宗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发表意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这是今年4月1日两高《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施行以来,我院检察长第四次列席审判委员会。我院通过积极推行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工作,强化了检察院对审判活动的监督,提高了审判质量和效率,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积极沟通,达成思想共识。我院检察长与县法院主要领导多次积极沟通,就列席审委会的依据、目的、意义、基本原则及列席案件范围、人员、权限、程序等细节进行研究探讨,达成思想共识,并分别提交检委会、审委会讨论通过。同时,与县法院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工作协调若干问题的意见》,为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提供了制度保障,确保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工作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全面掌握案情,确保列席效果。我院在接到法院召开审判委员会,邀请检察长列席的通知后,首先决定是否有必要列席审委会,如果列席,检察长提前认真审阅法院送达的案件材料,熟悉案件事实,若属复杂、疑难案件,必要时就案件所争议的焦点问题召开检察委员会进行讨论,形成书面意见。列席审委会时,在听取法院承办人及合议庭汇报案件后,检察长就案件事实、证据采信、法律适用、量刑等问题发表意见,并写入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供审判委员会决策时参考。
三、依法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实现司法公正。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有利于检察机关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全面了解,有利于掌握法院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的情况。这种监督方式增强了审判委员会运作的透明度,避免审判委员会的“暗箱操作”。同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监督,增强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实效,从而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实现司法公正,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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